今年夏天,全國多地發生暴雨。暴雨席卷之下,導致道路積水,內澇嚴重,不少車輛困在水中。車輛被淹后的損失保險公司是否賠償,賠償的范圍又是什么?北京西城法院金融街法庭常年審理保險合同糾紛的田靜霆法官對此做了分析解讀。
新華社資料圖
發動機進水能否獲賠先看投保險種
田靜霆法官介紹說,與暴雨致損相關的險種主要有機動車損失保險(簡稱車損險)和發動機涉水損失保險(簡稱涉水險)。車損險規定,在保險期間內,因碰撞、傾覆、火災、爆炸、外界物體墜落、倒塌、雷擊、暴風、龍卷風、暴雨、洪水、地陷、冰陷、崖崩、雪崩、雹災、泥石流、滑坡等原因造成保險車輛的損失,保險人按照保險合同的規定負責賠償。
在2020年9月車險改革之前,發動機進水后導致的發動機損壞卻是車損險的免責事項,需要通過額外投保涉水險獲得理賠。也就是說,在2020年9月前投保的車主,如果只投保了車損險,那么因為暴雨造成車輛被淹后產生的施救費用、清洗費用、電器損失、內飾件損失等都屬于車損險的保險責任范疇,保險公司應進行賠付。沒有購買涉水險的,發動機進水后導致的發動機損壞是難以得到理賠的。
不過,2020年9月之后,商業險進行了改革,車損險的保障范圍擴大,在原有車損險的基礎上增加了發動機涉水險、盜搶險、玻璃單獨破碎險等內容,車主們就無需再投保這些附加險,也能獲得相應保障了。
田靜霆法官提示,如果車主因為今夏的暴雨出現了發動機進水等損失,需要查看一下自己投保的時間、投保險種,是否能獲得保險理賠。
車輛進水切忌二次啟動
不過,即便車主已經投保了涉水險,或者車損險中包含涉水險的內容,發動機進水受損也不一定能百分百獲得理賠。在司法實踐中,經常出現車輛因暴雨導致熄火,司機再次啟動車輛導致發動機損壞被保險拒賠的糾紛。不少車主質疑,自己明明購買了發動機涉水損失險,怎么發動機損壞保險公司還是不給賠?
田靜霆法官介紹說,不論是行駛中雨水進入車輛進氣口導致熄火,還是停駛在小區、地庫、街道的車輛被雨水沒過進氣口,只要再次進行打火啟動車輛,就會對發動機造成損傷。根據車損險中責任免除中“損失擴大”的條款,遭受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后,未經必要修理并檢驗合格繼續使用,致使損失擴大的部分保險公司免責。按照這一條款,二次打火造成發動機損壞就屬于損失擴大。即使購買了發動機涉水損失險,也可能無法獲得理賠。
“暴雨致損”需要證明因果關系
值得一提的是,車損險雖然明確約定了因暴雨導致的車輛損失,保險公司按照保險合同的規定負責賠償,但“暴雨致損”也需要舉證證明,不能隨意解釋。
在法院審理的一起典型案例中,車主李先生駕車行經一處漫水路段時,車輛突然熄火,被積水浸泡損壞。事發后,他與保險公司在理賠問題上出現了糾紛,最后對簿公堂。
這次事故是否因暴雨引發是雙方爭議的核心。
李先生表示,事發路段因下過暴雨形成較深積水,導致其經過時車輛熄火被淹。他已經投保了車損險、發動機涉水損失險等,因此,保險公司應該賠償他車輛損失21萬余元。
保險公司認為,此案事故發生并非由于暴雨天氣,而是李先生駕車駛入漫水路段所致,不屬于車輛損失險的保險范圍。由于李先生投保了發動機涉水險,因此只賠償發動機進水產生的清洗費用3500元。
法院審理后查明,事故發生時并沒有暴雨天氣,李先生也沒有舉證證明事故發生前幾日下過暴雨造成路面積水,沒有證明暴雨與事故發生具有因果關系。
法院最終認為,涉案交通事故不屬于因暴雨造成的損失,不屬于機動車損失險的責任范圍,除了清洗發動機的3500元損失外,其余損失保險公司無需賠償。
事故后未及時定損理賠將受影響
田靜霆法官建議廣大車主,首先要準確了解自己所購買保險產品的功能,是不是能解決自己的風險需求;全險不是準確的合同和法律概念,必須以保險責任范圍為限。
在投保時要認真研讀保險條款,特別關注保險責任或免除責任條款,清楚自己的權利。簽訂電子保險合同的,要認真審核電子合同的內容。
當因暴雨造成車輛損壞時,不要二次啟動車輛,要及時通知保險公司并按照保險公司要求進行施救,通話過程中留好相應證據。因為根據保險合同約定,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知道保險事故發生后,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及時通知,致使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難以確定的,保險人對無法確定的部分,不承擔賠償責任。如車主和保險公司對損失無法達成一致意見,可以共同委托評估公司進行評估鑒定。
(原標題:暴雨頻繁,車輛泡水咋賠? 法官提醒:進水后可別干這事兒)
(新媒體責編:xmtqy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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