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交通河北電(記者常玉坤記者李忠勇)2018年3月15日,男子張某(男,31歲,贊皇縣人)酒后駕車拒絕檢查,強行沖撞民警,闖卡逃逸。最終該因涉嫌妨害公務罪被河北省井陘縣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
3月15日晚20時許,按照上級交管部門的統一部署,井陘縣公安交警大隊民警在縣城開展查處酒駕行動。20時45分左右,他們發現一輛白色現代牌小型汽車突然掉頭,便立即開警車對其進行攔截,將其逼停后,該駕駛人拒不下車接受檢查,在警告3次的情況下,該仍不配合并蓄意逃跑。民警遂對其破窗檢查,此時,該駕車加大油門直接向攔截的民警進行沖撞,而后駕車逃逸。
當晚,微水刑警中隊接到交警報案后,連夜開展偵查工作。經過多方工作,3月16日17時,張某向警方投案自首,并供述了3月15日晚,從贊皇縣開車帶朋友到井陘洗澡,在縣城遇到交警設卡檢查,由于喝了酒,又沒帶駕駛證,怕被查住,為逃避檢查掉頭欲逃離現場,民警攔截后拒不下車,并硬行沖撞民警闖卡逃逸的犯罪事實。
目前,犯罪嫌疑人張某已被刑事拘留,此案正在進一步審理中。
警方提示:《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妨害公務罪】規定:“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公安民警在依法執行公務時,公民一定要自覺服從管理,積極配合民警工作。如果采取各種手段,妨害民警執行公務、侵犯民警人格尊嚴和人身安全的行為,都是決不能容忍的,必定要受到法律的懲處。
(新媒體責編:news1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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