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長春市政府第3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了《長春市城市公共交通基礎設施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辦法》指出城市建設應優先規劃實施公共交通基礎設施,對城市公共交通所需要的設施用地、路權分配、財稅扶持、設施配置、線網布局、場站建設等予以優先保障。該《辦法》自5月15日起實施。
據了解,《辦法》所稱的公共交通基礎設施是指為城市公共汽電車、有軌電車、出租車、公共自行車運營服務配套建設的設施。主要包括公交樞紐、首末站、中途站(含港灣式停靠站);公共交通保養場、調度室、專用停車場、修理廠;公共交通專用加氣(油)站、充電配套設施、出租汽車服務站點、公共交通專用道、公共交通優先信號;公共自行車租賃站(點);公共交通站桿、站牌、候車亭;以及與城市公共汽電車、有軌電車、出租車運營服務相關的其它設施。
為確保城市公共交通處于優先發展的地位,《辦法》規范了規劃編制、規劃實施等主體責任。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會同規劃部門制定《長春市公共交通專項規劃》,并納入《長春市城市總體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城市建設應當優先規劃實施公共交通基礎設施,對城市公共交通所需要的設施用地、路權分配、財稅扶持、設施配置、線網布局、場站建設等予以優先保障。
在建設層面,《辦法》明確規定:實施新區開發、舊城改造和建設飛機場、火車站、長途汽車站、大型商業網點、文化體育場(館)、公園等大型公共活動場所時,應當按照規劃要求,配套建設公共交通基礎設施,并與建設項目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竣工、同步交付使用。新建、改建、擴建城市主次干道時,應當按照規劃要求和技術規范,修建公共交通港灣式停靠站。
此外,對損壞、侵占和擅自改建、遷移、拆除、占用公共交通基礎設施以及覆蓋、涂改公交站牌的行為,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記者 溫斯琪)
(新媒體責編:zs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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