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為李某莫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案庭審直播現(xiàn)場。 截圖
記者18日從青海省高級人民法院獲悉,一例“搶奪方向盤案件”17日在互助縣法院互聯(lián)網(wǎng)法庭公開審理。案件當庭宣判,被告人李某某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法院查明,2019年10月9日16時許,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在互助縣臺子鄉(xiāng)新城村馬路上,攔停一輛開往威遠鎮(zhèn)的互助縣城市公交公司1路公交車,李某某上車后因無錢買票與駕駛員發(fā)生爭執(zhí),李某某掐住駕駛員脖子,后被他人勸阻。
在公交車駕駛員駕駛車輛向威遠鎮(zhèn)方向行駛途中,李某某站在駕駛員旁邊對其進行謾罵,并搶奪駕駛員手中的方向盤,致使車輛行駛路線發(fā)生偏移,危害公共安全。
法院認為,妨害公共交通安全駕駛行為具有高度危險性,極易誘發(fā)重大交通事故,造成重大人身傷亡、財產(chǎn)損失,嚴重威脅公共安全。被告人李某某在公交車行駛過程中,對駕駛員進行謾罵,并置公共安全于不顧,搶奪駕駛員手中的方向盤,危害乘車人的安全,應(yīng)當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責任。鑒于被告人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認罪認罰,故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新媒體責編:zfy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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