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2020年10月16日14時21分,張某未戴頭盔駕駛二輪摩托車行駛至懷安大街交仁福路十字口時,被案管中隊民警查獲。經公安網比對查詢,張某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經呼氣式酒精測試,張某血液酒精含量為33mg/100ml。案管中隊民警依法對其“未戴頭盔”“無證駕駛”“酒駕”的道路交通違法行為作出相應處罰。
【案例二】
2020年10月16日15時58分,李某某未隨車攜帶行駛證駕駛輕型自卸貨車行駛至國道208線522公里處,,被王家堡中隊民警查獲。經呼氣式酒精測試,李某某血液酒精含量為35mg/100ml。王家堡中隊民警依法對其“未隨車攜帶行駛證”“酒駕”的道路交通違法行為作出相應處罰。
【案例三】
2020年10月17日14時15分,宋某某駕駛小型轎車行駛至懷義街附近,被南城中隊民警查獲。經呼氣式酒精測試,宋某某血液酒精含量為69mg/100ml。南城中隊民警依法對其“酒駕”的道路交通違法行為作出相應處罰。
【案例四】
2020年10月17日20時43分,李某駕駛小型轎車行駛至仁人路新華大橋至礦業公司路段時,被王家堡中隊民警查獲。經呼氣式酒精測試,李某血液酒精含量為50mg/100ml。王家堡中隊民警依法對其“酒駕”的道路交通違法行為作出相應處罰。
【案例五】
2020年10月17日21時24分,楊某某駕駛小型面包車行駛至仁人路新華大橋至礦業公司路段時,被王家堡中隊民警查獲。經呼氣式酒精測試,楊某某血液酒精含量為22mg/100ml。王家堡中隊民警依法對其“酒駕”的道路交通違法行為作出相應處罰。
【案例六】
2020年10月17日20時53分,杜某某駕駛二輪摩托車行駛至仁人路新華大橋至礦業公司路段時,被王家堡中隊民警查獲。經公安網比對查詢,杜某某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經呼氣式酒精測試,杜某某血液酒精含量為21mg/100ml。王家堡中隊民警依法對其“無證駕駛”“酒駕”的道路交通違法行為作出相應處罰。
【案例七】
2020年10月17日14時10分,岳某駕駛小型轎車行駛至懷義街交懷應路附近,被稽查中隊民警查獲。經呼氣式酒精測試,岳某血液酒精含量為47.6mg/100ml。稽查中隊民警依法對其“酒駕”的道路交通違法行為作出相應處罰。
法律鏈接: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山西省實施辦法》第八十九條第一款規定,對未取得駕駛證駕駛摩托車的違法行為,依法給予當事人300元的處罰。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第一款、《山西省實施辦法》第八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對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違法行為,依法給予當事人1000元的處罰,并將駕駛本記12分暫扣6個月。
3.根據《山西省實施辦法》第七十三條第四項規定,對駕駛摩托車時駕駛人未按規定戴安全頭盔的違法行為,依法給予當事人50元的處罰。
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條第一款、《山西省實施辦法》第七十五條第一款第八項規定,對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駕駛人,未隨車攜帶行駛證的違法行為,依法給予當事人200元的處罰,并將駕駛本記1分。
(新媒體責編:zfy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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