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語:
摘要:為規范鐵路車站、列車客運服務收費行為,維護旅客(包括行包托運人、收貨人)的合法權益,特制定本規定。
鐵道部關于規范鐵路站車客運服務收費的規定
第一條 為規范鐵路車站、列車客運服務收費行為,維護旅客(包括行包托運人、收貨人)的合法權益,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鐵路運輸企業必須堅持“人民鐵路為人民”的宗旨,做好站車旅客服務工作,站車的各項服務收費必須符合國家和鐵道部的規定。
第三條 除《鐵路客運運價規則》規定的票價、行包運價、特定運價、客運雜費,鐵道部規定的辦理直通運輸的地方鐵路、合資鐵路的票價、運價外,鐵路車站、列車不得以任何名義向旅客收取其他任何費用。在此之外,允許鐵路站車為方便旅客開展的延伸服務項目有:
1.候車茶座。在車站設置有普通候車室、軟席候車室的前提下,提供設有空調、音像、沙發、茶水、報刊等幽雅舒適候車條件的。
2.行包代辦服務。受旅客委托,提供代辦托運或提貨的全部手續、代預付和結算運雜費、安排短途運輸等服務的。
3.打包服務。受旅客委托,代為對行包貨件進行包裝或加固的。
4.經鐵道部批準的其他服務項目。
第四條 鐵路客運延伸服務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堅持旅客自愿原則,不得損害旅客的利益。
2.服務收費按所在地省級物價部門批準的標準執行。
3.在鐵路車站營業場所和列車適當地點公布客運雜費和收費服務的收費標準及服務內容,嚴格按項目規定內容服務,嚴格按標準收費,嚴格使用合法票據收費。
4.接受旅客監督,公布投訴部門和電話。
5.不得以提前進站、出售熱門車票、允許進站接送客等損害其他旅客利益的手段招徠旅客,收取費用。
6.利用車站站舍開展延伸服務不得侵占旅客正常候車面積。凡采取限時候車、廣場候車的車站,候車室不得挪作他用。
7.在車站和列車上開展延伸服務的,應先取得鐵路局客運主管部門的同意。
第五條 車票代售點的服務收費暫比照客運雜費送票費標準核收,不得再收取其他費用。車站(售票中心)不得與車票代售點和訂票合同戶有任何費用分成協議,發現代售點在服務費(送票費標準)外加收費用或訂票合同戶加收費用的,必須立即進行整頓,整頓無效的停止其代售業務或停止其訂票戶頭。
第六條 凡違反本規定的,將按鐵道部有關規定追究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者的責任。
第七條 各鐵路局可根據本規定制定管內的補充辦法,并報鐵道部運輸局備案。
第八條 本辦法由鐵道部運輸局負責解釋,自1999年9月1日起實行。
(新媒體責編:wb001)
聲明:
1、凡本網注明“人民交通雜志”/人民交通網,所有自采新聞(含圖片),如需授權轉載應在授權范圍內使用,并注明來源。
2、部分內容轉自其他媒體,轉載目的在于傳遞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網贊同其觀點和對其真實性負責。
3、如因作品內容、版權和其他問題需要同本網聯系的,請在30日內進行。電話:010-67683008
人民交通24小時值班手機:17801261553 商務合作:010-67683008轉602
Copyright 人民交通雜志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權所有 復制必究 百度統計 地址:北京市豐臺區南三環東路6號A座四層
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號:京B2-20201704 本刊法律顧問:北京京師(蘭州)律師事務所 李大偉
京公網安備 11010602130064號 京ICP備18014261號-2 廣播電視節目制作經營許可證:(京)字第1659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