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8日,交通運輸部發布《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規則》(以下簡稱《規則》)。《規則》已于2017年9月20日經第16次部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為了保障民用航空飛行活動安全、有序和高效地進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飛行基本規則》《通用航空飛行管制條例》以及國家其他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則。
各級民用航空管理機構和從事民用航空活動的單位和個人,以及在我國飛行情報區內活動的外國航空器飛行人員,均應當遵守本規則。
小編特整理了《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規則》中通用航空相關內容,值得大家關注!
在臨時飛行空域內進行通用航空飛行的,由從事通用航空飛行活動的單位、個人負責組織實施,并對其安全負責。在起降點飛行的組織指揮,由從事通用航空飛行活動的單位、個人負責。
通用飛行及訓(熟)練飛行的管制和指揮
從事通用航空飛行活動的單位或者個人在組織各類飛行活動時,應當制定安全保障措施,嚴格按照批準的飛行計劃組織實施,并按照要求報告飛行動態。
從事通用航空飛行活動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遵守《通用航空飛行管制條例》,按規定申請劃設和使用空域,遵守飛行活動管理的規定和空中交通管制的要求,保證飛行安全。
機場塔臺管制區內的通用航空飛行活動接受管制服務、飛行情報服務和告警服務;機場塔臺管制區外臨時飛行空域內的通用航空飛行活動接受飛行情報服務和告警服務。
機場塔臺管制區內的通用航空飛行活動的空中交通服務由該機場塔臺提供。
月起降低于600架次非經營性載人活動或者僅有一個通用航空飛行活動組織單位組織非經營性載人活動的機場,可由一家通用航空飛行活動組織單位對該機場飛行活動的安全負責。在組織通用航空飛行活動前,負責安全的通用航空飛行活動組織單位應當與相關管制單位、本機場其他通用航空飛行活動單位、機場保障單位簽訂協議,明確安全責任主體和各自責任。
臨時飛行空域內的通用航空飛行活動的飛行情報服務和告警服務由所在區域的管制單位提供,其通用航空飛行活動的安全由通用航空飛行活動組織單位負責。
在只有訓練、熟練飛行的機場或者訓練、熟練專用空域內的飛行,應當由組織訓練、熟練飛行單位的飛行指揮員負責飛行的組織和指揮。
在同一機場,同時有訓(熟)練飛行和運輸飛行時,飛行指揮員只負責訓(熟)練航空器的技術動作的指揮,而所有航空器包括訓(熟)練航空器的管制和間隔均由管制員負責。飛行指揮員和管制員之間應密切配合保證飛行安全。
飛行指揮員應當熟悉管制規則和航空器性能。飛行指揮員由航空公司或者飛行院校指定。
軍民合用機場的管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飛行基本規則》的規定和雙方的協議執行。
目視飛行水平間隔
航空器進行目視飛行時,管制員應當根據目視飛行規則的條件,配備符合規定的安全間隔。
航空器按照目視飛行規則飛行應當符合以下氣象條件:航空器與云的水平距離不得小于1500米,垂直距離不得小于300米;高度3000米(含)以上。能見度不得小于8千米,高度3000米以下,能見度不得小于5千米。
同航跡、同高度目視飛行的航空器之間縱向間隔為:指示空速250公里/小時(含)以上的航空器之間,5公里;指示空速250公里/小時以下的航空器之間,2公里。
目視飛行規則飛行航空器使用同一跑道起飛、著陸時,其間隔標準應當符合如下規定:
(一)在前面航空器已飛越跑道末端或在跑道上空改變航向已無相撞危險前,或者根據目視或前面航空器報告確認該航空器已脫離跑道前,后面航空器不得開始起飛滑跑;
(二)在前面航空器已飛越跑道末端或者在跑道上空改變航向已無相撞危險前,或者根據目視或前面航空器報告確認該航空器已脫離跑道前,后面航空器不得飛越使用跑道的起始端。
目視飛行規則飛行直升機使用同一起飛著陸區起飛、著陸時,間隔標準應當符合如下規定:
(一)先起飛、著陸的直升機離開起飛、著陸區之前,后起飛的直升機不得開始起飛;
(二)先起飛、著陸的直升機離開起飛、著陸區之前,著陸的直升機不得進入起飛、著陸區;
(三)起飛點與著陸點的間隔在60米以上,起飛、著陸航線又不交叉時,可以準許同時起飛、著陸。
按目視飛行規則飛行的航空器相遇時,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避讓并調整間隔:
(一)兩架航空器在幾乎同一高度上對頭相遇時,應當各自向右避讓,相互間保持500米以上間隔;
(二)兩架航空器在幾乎同一高度上交叉相遇時,航空器駕駛員從座艙左側看到另一架航空器時,應當下降高度;從座艙右側看到另一架航空器時,應當上升高度;
(三)航空器在幾乎同一高度上超越前面航空器,后方航空器航跡與前方航空器對稱面夾角小于70度時,應當從前面航空器右側保持500米以上的間隔進行,避免小于規定間隔從對方上下穿
越或從其前方切過,后方超越的航空器對保持兩架航空器之間的間隔負責;
(四)單機飛行的航空器,應當避讓編隊飛行的航空器;
(五)有動力裝置重于空氣的航空器應當避讓飛艇、滑翔機或氣球;
(六)飛艇應當避讓滑翔機及氣球;
(七)滑翔機應當避讓氣球;
(八)有動力裝置的航空器,應當避讓拖曳物體的航空器;
(九)飛行中的或在地面上、水面上運行的航空器,應當避讓正在著陸或正在進近著陸的航空器;
(十)正常飛行的航空器,應當避讓已知需被迫著陸的航空器;
(十一)重于空氣的航空器為了著陸而在同一機場同時進近時,高度較高的航空器,應當避讓高度較低的航空器;但是,后者不得利用此規定切入另一架正在進入著陸最后階段的航空器前方或
超越該航空器;
(十二)滑行的航空器,應當避讓正在起飛或即將起飛的航空器。
跑道的選擇和使用
直升機的起飛、著陸地帶,應當根據具體情況劃定,起飛、著陸地點面積的直徑應當根據機型確定,其長寬均不得小于旋翼直徑的兩倍,各起飛、著陸地點的邊界之間左右間隔應當大于旋翼直徑的兩倍,前后距離應當大于機身長度的四倍;
直升機在野外著陸、起飛時,通常應當預先選定和布置野外起降場地,其場地應當選擇凈空條件好、地勢平坦堅實且坡度較小的地帶。
離場管制
直升機可以在地面效應作用下,用1米至10米的高度慢速飛行代替滑行,并注意對附近航空器、設施和人員的影響。
直升機在懸停或空中滑行時應完全避開輕型航空器。單座駕駛的直升機在懸停或者空中滑行時,管制員應當避免向該直升機發出改變通信頻率的指令。
直升機滑行涉及的有關間隔見《直升機地面和空中滑行間隔》。
直升機在停機坪上起飛和著陸時,直升機駕駛員應當按照飛行手冊的要求,并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妨礙其他航空器的起飛和著陸;
(二)與其他航空器、障礙物水平距離大于10米;
(三)不準順風垂直起飛或者著陸;
(四)沒有可被旋翼氣流卷起的漂浮物;
(五)在機場上空飛越障礙物的高度不得低于10米;飛越地面航空器的高度不得低于25米。
無人駕駛航空器
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活動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民航局的規定。
無人駕駛航空器在民用航空使用空域內活動、管制單位向無人駕駛航空器提供空中交通服務應當遵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民航局相關規定。
(新媒體責編:news1166)
聲明:
1、凡本網注明“人民交通雜志”/人民交通網,所有自采新聞(含圖片),如需授權轉載應在授權范圍內使用,并注明來源。
2、部分內容轉自其他媒體,轉載目的在于傳遞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網贊同其觀點和對其真實性負責。
3、如因作品內容、版權和其他問題需要同本網聯系的,請在30日內進行。電話:010-67683008
人民交通24小時值班手機:17801261553 商務合作:010-67683008轉602
Copyright 人民交通雜志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權所有 復制必究 百度統計 地址:北京市豐臺區南三環東路6號A座四層
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號:京B2-20201704 本刊法律顧問:北京京師(蘭州)律師事務所 李大偉
京公網安備 11010602130064號 京ICP備18014261號-2 廣播電視節目制作經營許可證:(京)字第1659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