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促進外貿提質增效,加快跨境電子商務等貿易新業態發展,提高貿易外匯收支便利化水平,國家外匯管理局日前發布《關于支持貿易新業態發展的通知》,多措并舉支持貿易新業態發展。
《通知》指出,在滿足客戶身份識別、交易電子信息采集、真實性審核等條件下,銀行可按照《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印發〈支付機構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的通知》,申請憑交易電子信息為跨境電子商務和外貿綜合服務等貿易新業態市場主體提供結售匯及相關資金收付服務,支付機構可憑交易電子信息為跨境電子商務市場主體提供結售匯及相關資金收付服務。
從事跨境電子商務的企業可將出口貨物在境外發生的倉儲、物流、稅收等費用與出口貨款軋差結算,并按規定辦理實際收付數據和還原數據申報。跨境電子商務企業出口至海外倉銷售的貨物,匯回的實際銷售收入可與相應貨物的出口報關金額不一致。跨境電子商務企業按現行貨物貿易外匯管理規定報送外匯業務報告。
境內國際寄遞企業、物流企業、跨境電子商務平臺企業,可為客戶代墊與跨境電子商務相關的境外倉儲、物流、稅收等費用,代墊期限原則上不得超過12個月。涉及非關聯企業代墊或代墊期限超過12個月的,應按規定報備所在地外匯局。
從事跨境電子商務的境內個人,可通過個人外匯賬戶辦理跨境電子商務外匯結算。境內個人辦理跨境電子商務項下結售匯,提供有交易額的證明材料或交易電子信息的,不占用個人年度便利化額度。
具備條件的市場采購貿易項下委托第三方報關出口的市場主體,可以自身名義辦理收匯。從事市場采購貿易的境內和境外個人,可通過個人外匯賬戶辦理符合本《通知》要求的市場采購貿易外匯結算。個人辦理市場采購貿易項下結匯,提供有交易額的證明材料或交易電子信息的,不占用個人年度便利化額度。外貿綜合服務企業可根據客戶委托,代辦出口收匯手續。
(新媒體責編:zfy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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