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實施道路交通安全責任制規定》已經2018年2月24日省政府第2次常務會議通過,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山東省道路交通安全責任制規定》同時廢止。
根據新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道路交通安全責任約談機制,本行政區域內發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或者一年內發生2起一次死亡5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向省人民政府作出檢查,并接受約談。 本行政區域內發生一次死亡5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或者一年內發生2起一次死亡3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向設區的市人民政府作出檢查,并接受約談。
(新媒體責編:wb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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