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4月7日,山西省太原市生態環境局公開《太原市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氣污染防治辦法》。
山西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于2020年3月31日批準,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全文7章42條,對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氣污染的預防控制,治理以及監督檢查等方面做了細致規定。
原則——
預防為主、防治結合、協同監管、排污擔責
一方面,要求強化對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氣污染防治工作的領導,另一方面,要求建立工作協調機制,統籌處理好各類問題。為此,辦法中明確規定了市人民政府、縣(市、區)人民政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等部門的責任。
同時,辦法還提出,推廣智能交通管理,實施公交優先戰略,引導公眾低碳、環保出行;對在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制定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氣污染防治計劃;鼓勵生產、銷售、使用節能環保型和新能源機動車。
辦法也明確要求,禁止生產、進口、銷售大氣污染物排放超過標準的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禁止生產、進口、銷售不符合標準的機動車、非道路移動機械用燃料;禁止擅自拆除、更改、閑置、破壞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氣污染控制裝置、車載排放診斷系統。
另外,正常狀態下排放黑煙等明顯可視大氣污染物的機動車,不得上道路行駛。辦法中對于機動車排氣污染的防治也從應急預案、排放檢驗、造冊登記、技術監測(例如遙感)、維修檔案等方面進行了細化任務和責任分解。
針對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氣污染防治,辦法提出,公布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目錄以及禁用區域;建立非道路移動機械備案制度;建設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氣污染監控平臺。要求,強化監督檢查,緊盯從事非道路移動機械租賃的經營者、非道路移動機械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也有相關規定。
在辦法中,監督檢查是重要的環節,從第二十九條到第三十三條均為相關內容。要求建立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氣污染防治信息共享機制,建立實施機動車檢驗、維修制度,履行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氣污染監督管理職責,對機動車維修單位,對機動車、非道路移動機械生產企業,對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資質,對機動車維修單位計量器具,對報廢機動車拆解企業等進行監督管理。
違反本辦法,罰款金額從200元到20萬元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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