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環保廳日前印發《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及建設單位自主開展環境保護設施驗收工作指引(試行)》(以下簡稱“工作指引”),規范全省建設項目環境管理。“工作指引”提出,建設單位須在建設項目開工建設前完成環評文件報批,環境保護設施未與主體工程同時建成的,應當取得排污許可但未取得的,不得對該建設項目進行調試。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是指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建設單位在向審批機關提交環評文件報批前,要主動公開建設項目環評文件內容,咨詢專家意見,聽取公眾意見。審批部門受理后,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受理的建設項目環評文件及有關項目信息須向社會公開,征詢公眾意見。各級審批主管部門應在受理環境影響報告書之日起26個工作日內,受理環境影響報告表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分別作出審批決定。
“工作指引”提出,建設單位需在規定期限內完成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建設項目主體設施、環保設施投入生產或使用之日起原則上3個月內完成驗收。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環保設施未建成、未經驗收或經驗收不合格,建設項目已投入生產或使用的;在環保設施驗收中弄虛作假的,或建設單位未依法向社會公開環保設施驗收報告的,要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罰。對于未批先建的建設項目,按照有關規定責令停止建設,按照項目總投資額的5%給予罰款。
(新媒體責編:wb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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