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月3日,曾蒙冤入獄逾7年的濟南地產商刁繼龍不服此前濟南中院作出的國家賠償決定書,向山東高院申請國家賠償,總金額超5.7億元,包括:
因侵犯人身自由權造成的損失74.74425萬元、財產損失4.9994億元(包括案涉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1.0994億元、預期收益損失3.9億元)、精神損害撫慰金7200萬元。
刁繼龍認為,漫長的刑事訴訟程序不僅侵犯了賠償申請人的人身自由權,更嚴重的是對賠償請求人的身心健康造成了不可彌補的影響,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僅按照人身自由賠償金的35%確定精神撫慰金顯然過低,難以撫慰受到多年牢獄之冤的賠償請求人。
他同時認為,賠償請求人被羈押前從事房地產開發行業,系山東楷康房地產開發公司總經理,七年的羈押給賠償請求人造成了不可估量的經濟利益損失,其大量財產被查封、凍結、扣押,造成包括車輛在內的財產貶值損失、公司營業預期收益損失、為第三人張華所還款向等。
2019年1月9日,山東高院決定受理刁繼龍的國家賠償申請。
此前,刁繼龍曾向濟南中院申請國家賠償,請求賠償因侵犯人身自由權造成的損失747442.5元,精神損害撫慰金7200萬元,合計近7275萬元。
2018年12月5日,濟南中院作出的國家賠償決定書顯示,賠償刁繼龍被侵犯人身自由2625天的賠償金747442.5元,支付刁繼龍精神損害撫慰金26.1萬元。兩者合計近101萬元。
濟南中院在國家賠償決定書中稱:賠償請求人刁繼龍要求精神損害賠償7200萬元,其理由主要是財產受到損害,每年約損失1000萬元。本院認為,賠償請求人刁繼龍將財產損失混同于精神損失沒有法律依據,而且其既未提出財產損失請求,也未提交財產損失的證據,故其該項賠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此前,《中國經濟周刊》曾刊發報道《濟南地產商七年洗冤錄》。2011年7月7日,刁繼龍因涉嫌合同詐騙罪被刑事拘留,其間,濟南中院曾兩次判處刁繼龍無期徒刑,山東高院兩次裁定撤銷原判,發回濟南中院重審,2018年9月10日,濟南市人民檢察院做出不起訴決定,9月12日,被羈押7年多的刁繼龍被無罪釋放。
(新媒體責編:wb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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