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發內蒙古自治區興安盟
2015年12月19日人民網發表評論文章《“葫蘆僧亂判葫蘆案”傷害法治信仰》,文章指出:全面法治時代,絕不允許執法者當這樣粗心混事的“葫蘆僧”,必須全力呵護公民的法治信仰!
十八屆四中全會指出:“法律的權威源自人民的內心擁護和真誠信仰。”現實中有無數的張俊旗(注,張是20年討要正義的冤民)他們相信法律,勇敢拿起法律武器維權,他們是法治社會的基石,執法機構要在執法進程中的每一個環節,都讓人感受到公平正義,不能傷害他們。更絕不允許葫蘆僧亂判葫蘆案的事件一再出現,傷害人民對法治的信仰。
然而,發生在內蒙古自治區的一起“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讓人大開眼界,知曉此事的人紛紛稱奇。該訴訟歷經近三年時間,經過兩級人民法院四次判決,以最初中旗法院一審判決建設方給施工方工程款及違約金700余萬元,至最終以施工方給付建設方多支付工程款和訴訟費15余萬元結案。
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事情還要從頭說起。
2013年5月3日,吉林人馬德森內蒙古科沅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下稱科沅公司)資質承包了和勝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下稱和勝地產),在興安盟科右中旗布日都家園住宅樓6棟的土建工程。雙方在合同中約定,此工程為一次包干價(即大包),甲方和勝地產承諾乙方科沅公司從正負零施工到四層封頂支付總工程造價的30%,施工至六層封頂,再付總造價的30%,內部裝修施工完成再支付工程總造價的35%,剩余的5%為質量保證金,保證金在竣工一年內支付。
簽訂合同后,馬德森組織工人施工,2013年7月1日所承建的6棟住宅樓四層封頂;2013年7月16日6棟住宅樓六層封頂;但和勝地產不按合同約定給付工程款。隨后和勝地產將工程中的部分工程(水電安裝、門窗安裝等)肢解,承包給他人。
由于和勝地產的失約,導致科沅公司方無法支付工民工工資,2014年1月農民工向科右中旗勞動監察大隊申請仲裁。期間科沅公司和和勝地產協商用18套樓房抵工資。1月22日,經勞動監察大隊向農民工支付現金200萬元,科沅公司隨后用13套房抵償農民工工資2859657元。
一審:判決給付工程款及違約金700余萬
2014年11月6日,科沅公司以和勝房地產為被告提起了民事訴訟。
科右中旗人民法院開庭審理,認為原被告雙方自愿簽訂了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的表示,不違反法律規定,是有效合同。雖被告在履行協議中肢解了部分工程,但由于原告當時沒有制止,等于默認了被告的此違法行為。因此從總工程款中扣除肢解工程款,再扣除已付工程款,再扣除樓房抵工資的款項,以及扣除原告公司應承擔的樓房差價款和其他材料款,剩余即為應付工程款。由于被告違約,按照合同規定應予支付違約金。
被告和勝地產進行了反訴,認為替原告科沅公司向有關部門支付了建筑稅,多支付了工程款。由于被告不能提供稅務部門出具的有效票據,其主張不成立,多支付工程款的主張不能成立。
2015年7月28日,科右中旗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判決被告和勝地產付給原告科沅公司的工程款(含質保金)3611744.75元,違約金為3502345.73元。肢解工程款稅費由被告自行承擔。
面對如此判決,原告科沅公司認為案外人吳宏昊拿著原來出具的委托書瞞著公司簽訂了一個補充協議,從被告和勝地產處拿到了3套房子,不應該從工程款中扣除,對此不服提出上訴。同時被告科沅公司也進行了上訴。
2016年1月18日,興安盟中級法院做出(2015)興商終字第52號民事裁定書,以一審判決遺漏當事人為由發回重審。
重審:判決給付工程款及違約金373多萬
科右中旗法院于2016年4月8日依法追加馬德森為共同原告參加訴訟,并于2016年7月14日依法另行組織合議庭公開進行了審理。
在庭審中,法院查到2013年5月1日,科沅公司給案外人吳宏昊出具授權委托書,2013年5月5日,吳宏昊持此委托書與和勝地產(甲方)簽訂了補充協議,協議約定:經甲乙雙方協商,本著公平實際的原則,原第十條所述底板及底板以下所發生的工程量及費用參照前6棟,由乙方承擔。原第十一條、第三款所述社保金由甲方承擔現補充更正為乙方承擔。雙方均有簽字和蓋章。但是經庭審核實,原合同第十一條沒有第三款,補充協議第二條與原十一條不相符。
重審中就原審時法院主持雙方進行對賬有異議部分進行舉證和質證,雖雙方堅持自己的觀點,但均未能為自己的主張提供新證據。重審時查明的事實與原審查明事實基本一致。重申中依法追加馬德森為原告共同訴訟,但是工程施工中工程款的結算方式均為原告科沅公司與被告和勝地產公司法人之間進行的,所以馬德森在該工程施工中只是代科沅公司行使職權。
法院認為,合同真實有效,受法律保護。但對原審中違約金部分違約金不予支持。馬德森在本案中不具備原告資格。
2016年9月1日,法院作出判決:原被告雙方簽訂的承包協議書以及補充協議真實有效;被告和勝地產付給原告科沅公司的工程款(含質保金)3611744.75元;違約金1024092.53元。肢解工程款稅費由被告自行承擔。
終審:科沅公司支付和勝地產15萬余元
雙方不服此判決,又一次向興安盟中旗中級人民法院上訴。
科沅公司認為,補充協議是無效協議,因為按照常理來說,誰也不可能把自己到手的利益白白讓給別人,補充協議很明顯是違背常理的。同時還提出要求和勝地產給付所差工程款1906368.96元,并按合同約定月息1.5分給付欠款利息7806576.43元;和勝地產私自給案外人吳宏昊3套樓房和底板以下工程款合計1906368.96元從總工程款中扣除是錯誤的。
和勝地產認為,房屋至今沒有驗收,所以不存在違約金,另外協議與補充協議中的三金應由科沅公司承擔,但是法院計算剩余工程款時沒有扣除,存在錯誤,因此也提出上訴。
2016年11月1日,興安盟中級法院開庭進行了審理。
二審期間,科沅公司遞交了工程竣工證明、商品房買賣合同、照片,物業費收據等,證明涉案房屋已經竣工驗收并投入使用。和勝地產遞交了有科沅公司出具的證明,以證明補充協議中約定的社保金應由科沅公司負擔?沏涔緦Υ瞬挥枵J可,還遞交了公安機關出具的證明,證明當時公章已更換,此證明沒有法人簽字。但法院依然認定此證明有效。
興安盟中級法院審理后認為:馬德森系掛靠科沅公司,雙方簽訂的承包協議是無效合同;馬德森應具有本案訴訟主體資格,一審認定馬德森是代科沅公司行使職權是認定事實錯誤,應予糾正。
該院還認為:吳宏昊經科沅公司授權委托與和勝地產簽訂的補充協議真實有效,其接受和勝地產的工程款和樓房是代表科沅公司行使職權的行為。且其與和勝地產簽訂的補充協議法律效力優于主合同。
另外,因馬德森掛靠科沅公司導致本案合同無效,無效合同不存在違約金的問題。
該經過審理后作出了(2016)內22民終1365號民事判決終審判決:撤銷了科爾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的(2016)內2222民初字831號判決;雙方當事人簽訂的承包工程協議與補充協議無效;科沅公司在判決生效后支付和勝地產多支付的工程款154353.68元。
聲音:葫蘆僧亂判葫蘆案審判程序違法認定事實錯誤
“興安盟法院法官簡直是一群法盲!”“這些法官膽子真大,簡直睜眼說瞎話!”
拿到終審判決書,科沅公司的人和他們的律師都傻了眼,簡直不敢相信自己的眼睛。
呼和浩特市一位資深法官看到判決書后也認為:法官做的太過了!
科沅公司以及他們的律師認為,興安盟中級法院的審判多處違法。
首先,科沅公司、馬德森與和勝地產之間系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雙方當事人任何一方從一審、二審的訴訟請求均沒有主張確認雙方合同效力的訴訟請求,而該判決直接確認雙方簽訂的承包協議書與補充協議書無效,系超出當事人訴訟請求的違法裁判,顯然興安盟中院判決審判程序違法。
其二,法院認定事實存在如下錯誤。
興安盟中院認定馬德森與科沅公司系掛靠關系,馬德森是實際施工人,而判決的判項均依據所謂的科沅公司授權的吳宏昊與其簽訂的雙方均有爭議的補充協議進行判決,顯然前后矛盾。事實上吳宏昊與和勝地產2013年5月5日簽訂的“補充協議”是吳宏昊與和勝地產在科沅公司承包工程完工后,吳宏昊為獲取私利與和勝地產惡意串通簽訂的協議,該協議不應具有任何法律效力,且吳宏昊也承認這個補充協議是工程結束后后“補”的。法庭可以簽訂協議的簽名進行筆墨揮發度進行鑒定,但法院依然采信了此補充協議是真實的。
關于雙方爭議的社保金,依據2013年5月3日馬德森與和勝地產簽訂的“承包協議”,約定由和勝地產交付;依據2013年5月5日吳宏昊與和勝地產簽訂的“補充協議”,約定由科沅公司交付。但補充協議第二條關于社保金的描述在承包協議中根本沒有體現。在此先不論兩份協議的真實性,就本案而言,最初一審人民法院下發的(2016)內2222民初831號民事判決認定科沅公司進入場前,和勝地產向旗社保局交農民工工資保證金67.45萬元,而興安盟中級人民法院卻將上述農民工工資保證金認定為和勝地產交納的社保金。農民工工資保證金與社保金是有本質區別的,退一步講,就按和勝地產辯論其向社保局交納了67.45萬元的社保金,那么按其所謂的補充協議和后續證明,也就只能以其實際交付的67.45萬元抵扣工程款,而興安盟中級人民法院卻依據6棟樓房工程總造價的3.5%在本案中扣除社保金1133841.42元抵頂工程款。
試問和勝地產未交付的社保金以后科沅公司依何向社保部門主張退還,顯然其判決沒有任何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如此判決顯然是超越了法院的職權范圍,代行社保部門的職權,如果法院什么都可以去判決,還要設立社保機構何用?
另外,興安盟中級人民法院在本案中直接扣減科沅公司應向稅務部門交付的稅金1700883.1元來抵頂和勝地產應給付的工程款顯然錯誤。合同履行過程中,科沅公司雖然與和勝地產簽有以12套住宅樓抵頂科沅公司用于交稅的協議,但和勝地產并沒有實際履行協議向科沅公司交付12套樓房,況且和勝地產至今也未代科沅公司向稅務機關交納稅金的情況下,而興安盟中級法院卻再次越權直接代行稅務機關職權,直接抵扣了此款。
法院認定和勝地產以18套樓房抵頂農民工工資錯誤。雙方雖然簽有協議以18套樓房抵頂農民工工資,但和勝地產僅交付13套樓房,剩余5套樓房并沒有實際交付,況且庭審時和勝地產自己認可交付了13套樓房,而二審法院卻依據18套住宅樓來扣減工程款。
法院認定給付吳宏昊的3套住宅樓抵頂科沅公司工程款錯誤。該3套住宅樓恰恰是吳宏昊與和勝地產惡意串通簽訂“補充協議”而進行的私下交易,況且吳宏昊授權中無權代收科沅公司工程款。
此外,原判決適用法律錯誤。科沅公司與和勝地產2013年5月3日簽訂的合同明確約定工程款給付期限和金額,并且約定逾期按1.5分計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17條:“當事人對欠付工程價款利息計付標準有約定的按約定處理;沒有約定的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息。”依此規定,雙方對工程款給付期限及利率均有明確約定,雖然將逾期給付1.5分利息列入到合同違約條款之內也應予以支持,二審法院不能依據合同無效而直接否定利息的實際損失。
廉政法制周刊記者在采訪中了解到:和勝地產在開發科右旗中布日都家園住宅樓時是以棚戶區改造項目立項,而事實上均以商品房對外出售;另依法和勝地產在工程施工許可前應預繳建設工程社會保險費,也就是社保金,該公司共開發12棟,工程總造價8千余萬元,按規定應交納工程總造價1.5%的農民工保證金和按工程總造價的3.5%交納社保金,兩項合計400余萬元,而該公司僅交付了67.45萬元就可以施工,不知何人給予了和勝地產如此特權?
記者先后幾次來到興安盟中級法院,準備就此案幾個相關法律問題向該院法官一問究竟,但被謝絕入內,電話中也是含糊其辭,不等記者說明來意就掛掉了電話。
“那個補充協議是工程結束后,我和和勝地產后面補的,這個委托書是以前我準備接手這個工程是開的,但是后來這個活我沒有參與!”吳宏昊告訴記者。
目前,科沅公司和馬德森已經向內蒙古高院提起了申訴。不知道科沅公司和馬德森們能否討要到正義嗎?他們會不會成為下一個“張俊旗”,我們拭目以待。 (記者 豫東 馮保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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