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中國之聲《新聞縱橫》報道,2015年春運季又快到了,相信很多出門在外的人都已經預定了回家的火車票。一張小小車票,寄托的是合家團聚的夢想。但是,如果你好不容易買了火車票,卻不小心將票丟失了,你會怎么處理呢?
按照鐵路部門的相關規定,如果上車前票丟了,得先掛失再補票,到站之后可以退票;但是,如果你是在上車之后丟了票,那就只能另行購票。針對這一條款,很多人都有疑問:既然我是實名制購的票,無論是網絡訂票、代售點訂票還是火車站購票,系統里都會有我的身份信息,作為乘客,也有短信等憑據,可以證明我買過這張票,為什么還需要再花錢補一張票呢?這樣的規定合理嗎?
去年年底的12月30號,浙江省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就此將上海鐵路局告上了法庭,請求法院判令上海鐵路局停止“強制實名制購票乘車后遺失車票的消費者另行購票”的行為。
這兩天,一則“浙江省消保委把上海鐵路局告上法庭”的消息引起不少網友的關注。去年12月30號,浙江省消保委正式向上海鐵路運輸法院遞交了消費維權民事公益訴訟起訴狀,請求法院判令上海鐵路局立即停止“強制實名制購票乘車后遺失車票的消費者另行購票”的行為。
浙江消保委之所以提起這起訴訟,跟大量的消費者投訴有關。2014年以來,浙江省消保委陸續接到多位消費者投訴,內容均涉及消費者實名購票乘車后不慎遺失車票,但車站方面拒絕消費者憑身份信息查詢的要求,強迫消費者補票。對于這項規定,很多市民都認為不合理。
消費者:丟了以后重新再買,那不就是買兩次了,浪費了。
消費者:反正有買票記錄,憑著身份證號碼就可以查出來的。
因為“乘客在乘車后遺失車票,需要另行購票”這一規定將鐵路部門告上法庭的,浙江省消保委并不是第一例。去年4月,湖南長沙的何奎乘坐武廣高鐵時不慎在車上遺失火車票,出站時被要求補票。盡管他對工作人員出示了12306的購票確認短信,但仍被工作人員以規章制度為由,要求全額補票。
何奎:出站的時候我向工作人員解釋,我說我有相應的短信、郵件,我也正常通過了安檢程序,可以證明我買票了。但是工作人員的回復是,他們相信我可能是買了票了,但是他們有規定:凡是丟失車票的乘客,都應該補票。
身為律師的何奎對此十分不解,此后,他將廣鐵集團告上法庭,要求廣鐵集團退還164.5元的車票款、退補票手續費,并象征性的賠償一元錢的損失。
長沙鐵路法院一審支持了何奎的,判決廣鐵集團退還重新補票的票款。但是一審后,廣鐵集團提出了上訴,理由是依據《鐵路運輸管理規程》規定,認為鐵路旅客運輸合同的基本憑證是車票,旅客丟失車票應另行購票。而何先生則認為,在火車購票實名制的今天,這一規定已經明顯不合理。
何奎:在當初沒有實名制購票之前,在信息技術沒有這么發達的時候他這個是有一定的依據的,因為當時所謂的車票都是不具名的,如果丟失了車票,也沒有相應的短信或者郵件認定我購票的事實,所以在當時這個東西是有他的存在價值的。但是畢竟現在這個時代跟以前已經不一樣了,除了車票以外,廣鐵他掌握了我買票的電子記錄,我手機里面的短信,還有12306發給我的確認購票的郵件,還有我從檢票順利上車到出站,應當認定我購票的事實是存在的。
目前,何奎起訴廣鐵集團的案件正在二審當中,案件將會得到怎樣的判決結果,暫時還不得而知。何奎也表示,作為消費者個體,如果不是因為自己恰好是律師,可能根本就不會打這樣的官司。事實上,遇到這樣問題的消費者并不在少數,但往往會因為缺少法律意識、缺少維權渠道或者維權成本過高的原因而放棄維權。
確實是,面對經營者,尤其是壟斷經營者的各種條款限制,消費者個人的力量顯得很渺小。那么此次浙江省消保委作為消費者保護組織,代表廣大消費者來進行維權,是否能撬動鐵路部門不合理的規定呢?
浙江省消保委起訴上海鐵路局得到了中國消費者協會的支持,其新聞發言人近期表示,中消協支持浙江消保委提起的公益訴訟。
中國消費者協會專家顧問邱寶昌律師說,2014年《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首次賦予了消費者保護組織代表消費者進行訴訟的權利,而由消協這樣的組織來進行維權,更能代表廣大消費者的權益。
邱寶昌:浙江省消保委打的也是一種禁令性訴訟,就是讓涉嫌損害消費者利益的經營者要停止侵害,停止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條款、店堂告示或者自己的不合理的一些規定,這樣對于保護眾多消費者的利益是有益的,消費者保護組織代表消費者去維權,他打的是讓經營者停止侵權,讓眾多的消費者都能獲益。
浙江省消保委去年12月30日提交訴訟后,法院當場出具了資料接收清單,但已過了7天受理期限,至今浙江省消保委沒有收到法院是否受理此訴訟的答復。由于沒有獲得答復,浙江消保委表示不方便接受媒體采訪。
昨天(12日)下午,記者也向上海鐵路運輸法院進行求證,確認已經收到了浙江省消保委遞交的訴狀,但目前還在進行立案審查。上海鐵路運輸法院新聞發言人朱衛東:
朱衛東:對,收到了,遞交訴狀時間是12月30日,我們法院收到這個起訴狀以后,正在進行立案審查,都是依照法律相關程序規定的進行立案審查,其他的我現在不便于介紹更多的情況。
邱寶昌律師說,按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法院應當在7天之內予以答復受理還是不受理,如果不受理的話,要以裁定書的形式出具不予立案的裁定書。浙江省消保委的起訴行為,既符合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也符合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法院沒有理由不受理。有關案件的進一步進展,中國之聲也將持續關注。(記者章成霞 李佳)
(新媒體責編:ne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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