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某駕車在滁城豐樂大道發生交通事故,交警部門認定曾某無責。事后,曾某的車輛修了3萬多元,他找保險公司理賠時,被告知"無責不賠"。那么,保險公司真的可以"無責不賠"嗎?瑯琊區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無責不賠"不是車損險免賠的理由,保險公司要承擔賠償責任,依法判決保險公司賠付3萬多元保險金。
事故無責 3萬多維修費誰支付?
2016年4月7日早晨,曾某開車在滁城豐樂大道上行駛。車輛到達豐樂大道和瑯琊路交叉口時,被一輛失控的電動三輪車撞上,車輛損失嚴重。后經交警部門認定,曾某在事故中無責,電動車主負事故主要責任。
事故發生前,曾某為車輛購買了車輛損失險并投保不計免賠。事故處理結束后,曾某將車送去維修,花費3萬多元,經評估車損為37020元。車輛修好后,曾某找到投保的保險公司進行理賠,卻被保險公司告知:被保車輛在事故中無責任,保險不理賠。
最終,曾某將保險公司告上法庭,索賠3萬多元車損保險金。
法院判決 保險公司應支付保險金
在曾某簽訂的保險合同中,有一條內容為"保險人依據被保險機動車駕駛人在事故中所負的事故責任比例,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據此,保險公司在庭審中辯稱,投保的車輛在事故中無責,保險公司不應當承擔保險賠償責任。"我在你家保險公司買了車損險,如今車輛受到損失了,保險公司就該理賠。"曾某認為,保險公司在推卸責任。
瑯琊區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保險公司辯稱被保險車輛在事故中無責,保險公司不應承擔賠償責任即"無責不賠",其實質上明顯縮小了車損險保險責任的范圍,將車損險等同于責任險,違背了投保人投保車損險的目的,法院對保險公司的"無責不賠"的辯稱意見不予采納。最終判決被告保險公司賠付原告曾某保險金37020元。
法官說法 無責不賠不是免賠理由
" 沒責任就不理賠,這不是免賠理由,而是無效合同條款。"法官介紹,"無責不賠"條款免除保險公司責任,加重被保險人的責任,應當視為無效條款。
法官介紹,"無責不賠"一詞是保險公司普遍采用的專業用語。在通常情況下,保險合同都是由保險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根據我國《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保險人作為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然而其設定的無責免賠條款,其實質上明顯縮小了車損險保險責任的范圍,將車損險等同于責任險,違背了投保人投保車損險的目的,在客觀上免除己方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依法應認定為無效條款。
2012年2月23日,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頒布的《關于加強機動車輛商業保險條款費率管理的通知》中,明文規定:"因第三者對被保險機動車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公司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保險公司不得通過放棄代位求償權的方式拒絕履行保險責任。"據此,保險公司在被保險人請求保險公司賠償時,應當先行賠付給被保險人,然后再向第三人追償,而不能以"無責不賠"的理由拒絕賠付。
(新媒體責編:wb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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