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東省公安廳網站發布《山東省道路測速取證工作規范(試行)》的通知,該規范自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0月31日。此前規定與該規定不一致的,以該規定為準。
《規范》明確提出,超速不足10%的違法行為,予以警告,不罰款、不記分。
高速公路立交橋匝道不得設置測速取證設備
《規范》提出,道路測速取證設備應當設置在通行秩序較亂、交通事故較多或存在較嚴重交通安全隱患的路段。進出高速公路收費站、服務區、立交橋匝道不得設置測速取證設備。
測速取證原則上以固定或區間測速為主,不宜采用移動測速取證設備;測速取證設備應當設置在限速標志起始點后500米至解除限速標志或下一限速標志之間,設置地點應當按《公安機關執法公開規定》向社會公布;同一交警大隊管轄的同一條路段內,同方向測速點間距應當在6公里以上;道路跨越不同大隊轄區的,相鄰測速設備設置距離不應小于6公里,相鄰交警大隊之間做好溝通協調;區間測速起止點間距,普通公路應不小于3公里,高速公路應不小于10公里。
對超速違法行為“教育與處罰并重”
《規范》明確,對超速違法行為應當堅持“教育與處罰并重”的原則,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交通警察道路執勤執法工作規范》等法律規范,對輕微違法行為實行教育警告處罰,對嚴重違法行為嚴格執行罰款、記分處罰。
《規范》提出,超速不足10%的違法行為,予以警告,不罰款、不記分;非營運小型載客汽車在城市道路、普通公路上違反限速規定未超過60公里/小時,未發生交通事故的,予以警告,不罰款、不記分;發生交通事故負有責任的,依法處罰;高速公路一般路段,車速100公里/小時以下的以及橋梁、隧道、施工路段車速80公里/小時以下的超速違法行為,未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予以警告,不罰款、不記分;同一車輛在同一道路的同一行駛方向,超速違法行為處于持續狀態,同一交警大隊只處罰最嚴重的一次超速違法行為。
交管部門嚴禁設定或者變相設定罰款指標
《規范》提出,自交通技術監控設備收集違法行為記錄資料之日起的10日內,違法行為發生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對記錄內容進行審核,經審核無誤后錄入道路交通違法信息管理系統,作為違法行為的證據。在超速交通違法行為信息錄入后3日內,通過互聯網查詢平臺、查詢電話、短信定制服務等形式向社會提供查詢,并通過手機短信、信函、電子郵件等平臺,將交通違法行為記錄以及涉及的記分分值告知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或者駕駛人,要求其在30日內接受處理。
此外,《規范》還提出,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嚴禁設定或者變相設定罰款指標或任務。
(新媒體責編:news1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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