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貿易港與自貿試驗區既有關聯也有不同。聯系在于,自由貿易港是自貿試驗區升級版,將基本沿用投資、貿易、金融、政府監管、法治“五位一體”制度創新框架,進一步聚焦貿易投資自由化、金融開放創新、出入境管理、跨境數據管理領域深化改革,直接對標國際典型自貿港在管理體制、監管模式、政策體系、風險防控體系、法律授權的經驗;區別在于,自由貿易港作為世界最高水平的開放平臺,其改革試點政策和開放措施并不能全部在其他地區復制推廣,尤其是貿易便利化改革必須以“境內關外”為核心。
自貿試驗區不是“境內關外”
“境內關外”是指處于國境之內,關境之外的特殊經濟區域。從貿易角度看,貨物從這個特殊經濟區域通過海關關口進入國內就視同進口,而國內企業的貨物通過海關關口進入這個區域就視同出口。
自貿試驗區尚不具備“境內關外”特征。因為,官方對自貿試驗區的定位主要是“一線放開、二線安全高效管住”。關于“一線放開、二線管住”內涵的解釋,《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條例》第十八條規定:自貿試驗區與境外之間的管理為“一線”管理,自貿試驗區與境內區外之間的管理為“二線”管理。到了第二批自貿試驗區設立時,劃區采取了“圍網內+圍網外”方式,海關特殊監管區屬于物理圍網內,現有新區、園區劃入部分屬于圍網外。廣東自貿試驗區條例將相關表述變為“自貿試驗區海關特殊監管區域與境外之間的管理為一線管理,海關特殊監管區域與境內區外之間的管理為二線管理。”“一線”地區不能等同于自貿試驗區全域,僅適用于自貿試驗區范圍內的海關特殊監管區;“一線放開”政策的適用范圍有限制,主要針對國際貿易業務的監管服務,注重貨物保稅功能,對進出口稅收而言處于“一線”,但對人員、資金、信息流動和技術轉移的監管服務尚未實現“一線放開”。
同時,國家法律未賦予自貿試驗區“境內關外”地位。國家未對自貿試驗區專門立法,“境內關外”法律地位也就無從談起。國家對自貿試驗區采取“一事一議”改革授權路徑,開創了法律因地調整模式,主要體現在:一方面,全國人大針對自貿試驗區改革創新需要,授權國務院暫時調整或實施某些法律法規,此后修訂了《立法法》第13條規定,賦予該方式的合法性地位;另一方面,國務院在自貿試驗區調整有關行政法規、國務院文件及經國務院批準的部門規章規定。在此前提下,口岸部門的監管不能突破法律邊界,需依法履行“檢查進出境運輸工具,查驗進出境貨物、物品”法定職責,尤其對自貿試驗區非圍網區域做不到免于慣常監管,在國際中轉、集拼、分撥、離岸貿易等業務進出境手續簡化方面存在較大的政策約束。
“境內關外”是自貿港改革關鍵點
建設中國特色自由貿易港要建出新意,圍繞“境內關外”深化貿易便利化改革是關鍵點,可從改革授權路徑創新、監管模式與技術創新、基于培育功能的政策創新三方面著手。
一是充分賦予自由貿易港“境內關外”的改革自主權。“境內關外”性質下的貿易便利化改革將不再局限于傳統貨物貿易,而是各類要素進出境便捷流動的深層次改革,需要海關、海事、外匯、稅務、工商、移民等多部門協同推進,對改革系統集成、政策配套銜接要求更高。因此,若自由貿易港未能實行“國家行為、專門立法、單一機構”的管理體制,則需用活改革授權機制:要將中央批復自由貿易港指導意見或總體方案中涉及的支持、研究、探索、鼓勵等不明確授權的改革事項,全面下放具體政策設計權,不走“地方提出改革訴求,國家部委給予若干政策”的老路,由自由貿易港管理機構代表國家制定出臺行政法規、章程、實施條例等。針對貿易監管制度創新,向國務院申請對自由貿易港豁免所有涉及海關特殊監管區的政策規制,“另起爐灶”構建自由貿易制度與政策體系。
二是利用機構改革契機,推動口岸部門職能轉變。構建新海關與其他部門的口岸管理一體化運行機制,轉變單證與貨物流轉同步作法,追求事前管住的監管理念,以“合格假定”原則推動更高標準的“一線放開”,實施國際貨物入區不申報、不征稅、不查驗、不統計、不設賬冊。強化風險防控,實現“二線安全高效管住”。利用互聯網技術創新,拓展國際貿易“單一窗口”功能,建立以企業信用管理系統和商品溯源及責任追溯制度為基礎的事中事后監管體系,進一步簡化多式聯運的物流暢通與保稅流轉手續,將“管少、管精、管準”的理念貫穿于口岸管理全過程。
三是基于培育高端經濟功能,對貿易監管政策專項突破。中國特色自由貿易港不再以加工貿易為重點,而是圍繞構建現代經濟體系的目標,探索口岸監管體制機制創新,培育離岸貿易、離岸研發、國際船舶管理、航運金融、大宗商品保稅展示交易、跨境電商、國際貿易功能平臺等高端經濟業態,建設電子圍網和高效集約監管平臺,嚴格區分離岸業務與在岸業務,配套實施限額內資本項目自由兌換和“內外分離型”離岸金融賬戶,深化貨物狀態分類監管,擴大服務貿易對外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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