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規范港口收費,促進港口行業高質量發展,交通運輸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近日印發通知,決定自6月20日起放開港口部分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同時規范船舶護航和監護使用拖輪收費。
通知明確,將放開駁船取送費和特殊平艙費,實行市場調節,納入港口作業包干費計費范圍,由提供服務的港口經營人與船方、貨方或其代理人協商確定收費標準。港口經營人不得在港口作業包干費以外對駁船取送、特殊平艙作業單設項目收費。
對于液化天然氣船舶在港區內航行,按照液化天然氣船舶安全作業標準規范等要求必須使用拖輪進行護航的,拖輪費按《港口收費計費辦法》有關規定執行;其他船舶在港區內航行,自愿申請使用拖輪進行護航的,拖輪費由船方或其代理人與拖輪服務提供方協商確定。船舶在港區外航行,自愿申請使用拖輪或者根據有關規定使用拖輪護航的,拖輪費由船方或其代理人與拖輪服務提供方協商確定。
此外,大、中型液化天然氣船舶在港口靠泊時,按照液化天然氣船舶安全作業標準規范等要求,必須使用消拖兩用船進行監護的,相關收費按實際工作時間折算成拖輪艘次計費,實際工作時間每5小時計為1拖輪艘次(不足5小時按5小時計),每拖輪艘次費率按照《港口收費計費辦法》規定執行。
通知要求,各港口經營人要在2018年7月底前,嚴格對照《港口收費計費辦法》和本通知規定開展自查自糾,填寫港口經營人收費情況表,并將自查自糾情況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和價格主管部門。
(新媒體責編:wb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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